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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绣阳光花园成立业委会进程,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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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绣阳光花园成立业委会进程,敬请关注!!!

2008年9月28日下午3点,由政府相关部门牵头,在锦绣阳光花园一期二座物业公司办公室召开关于锦绣阳光花园成立业委会的相关会议,参与会议的有政府相关部门(公安、建委等)工作人员、开发商代表、物业公司代表、业主代表。会议主要讨论成立业委会事宜,确定在节后(约10月7日)由政府相关部门协助,开展成立业委会的相关工作。锦绣阳光花园


锦绣阳光花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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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辑诸葛亮说:略懂 最后编辑于 2009-03-24 17: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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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政府部门牵头,召开关于成立业委会的讨论会议!

顶!锦绣阳光花园
希望该类活动可以延续到其他小区。
期待中。。。。。。
最后编辑诸葛亮说:略懂 最后编辑于 2009-03-24 17:0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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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政府部门牵头,召开关于成立业委会的讨论会议!

为什么我都没看过告示的,楼主是如何得知的?楼主是业主代表吗?如果是,一定要真正为我们业主应有的权益呀!
还请问业主代表是如何选出来的?不会都是开发商的人吧?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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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政府部门牵头,召开关于成立业委会的讨论会议!

没有接到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通知,业主委员会没有经过业主公开,连最具有代表性的赖老师好像也没有参加,不知道是这么回事?希望关心本小区的爱区人士共同参与讨论!
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西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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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政府部门牵头,召开关于成立业委会的讨论会议!

KFS和WY是担心国庆期间众多业主在售楼部聚集讨论成立业委会的事情,给KFS黄金周销售带来影响,故此28号约见几位比较积极维权的业主,同时也邀请了政府相关部门出面协调,开了个吵吵闹闹的会。锦绣阳光花园

会议的成果是在国庆节后,政府相关的部门会协助,开展成立业委会的工作。锦绣阳光花园

但要成立业委会,是件任长道远的事情,期望节后能迈出第一步。锦绣阳光花园


当天会议的录音(非专业设备,质量一般)锦绣阳光花园

http://www.namipan.com/downfile/%E9%94%A6%E7%BB%A3%E9%98%B3%E5%85%899-28%E4%BC%9A%E8%AE%AE.mp3/c36f398e56d9b42e744c93de770720951b81e37e80ebc302锦绣阳光花园
最后编辑诸葛亮说:略懂 最后编辑于 2009-03-24 17: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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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政府部门牵头,召开关于成立业委会的讨论会议!

出处:http://www.zsjs.gov.cn/fangdechan/xgwj.asp?FileType=%CF%E0%B9%D8%CE%C4%BC%FE

中山市住宅小区(大厦)


成立业主大会及选举业主委员会程序指引



为了规范业主大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现根据《物权法》、新《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规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的规定内容辑录编写了这个指引,供筹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工作中作为参考。

业主大会筹备组


1、业主大会是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合法权益的组织。成立业主大会应当由业主代表及建设单位共同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组负责召开首届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等活动,由市房地产业协会(市建设局委托)、区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进行监督指导。


2、倡议召开首届业主大会的人数不应少于10人, 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不少于20人。筹备组的业主代表应当是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处事公正、模范履行业主义务、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产生由热心业主推荐为主或自荐的方式产生,人数不宜过多。


3、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积极配合、协助成立筹备组,并派出代表1至2人参加。


4、筹备组成立后需将有关材料提交市房地产业协会存档并接受协会的工作指导。存档资料有:筹备组成立证明书;筹备组成员名册(姓名、性别、年龄、所拥有物业的栋房号、电话、简历等);身份证及产权证书复印件(原件核对)。资料存档后应在小区内及时公示筹备组成员名单,


5、筹备组的工作任务和责任:(1)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2)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业主公约》(草案);(3)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人数及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4)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5)做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其中(1)-(4)项的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小区现有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协助筹备组开展各项工作。


6、 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产生方式可采取业主推荐、自荐、分栋(区)推选等方式确定,并结合小区户数控制候选人名额,采用差额选举或等额选举的方式均可。


二、业主大会


1、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30日内在市房地产业协会、区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组织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2、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3、选票的制作可考虑编号、回收等问题,保证投票的公正、公开及科学性。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按每平方米为一个投票权确定,不足一平方米的按四舍五入计,数额以产权证书或购房合同记载的面积为准。未售出房屋其投票权由建设单位行使,业主人数计为一人。


4、通过业主大会会议选举或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及作出其他决定必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必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5、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投票选举出业主委员会成员,投票确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


6、业主大会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公约;(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三)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五)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六)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三、业主委员会


1、业主委员会候选委员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且无欠缴物业管理费及其他管理费用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组成。


2、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人数一般按5万平方米以下的设5人,5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的设7人,10万平方米以上的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业主委员会任期一般为2—3年。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1-2人。


3、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将业主大会的成立情况、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及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等材料提交至市房地产业协会备案。业主委员会备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依照上述规定重新备案。


4、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附件:简易程序表


中山市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大会及组建业主委员会


程序




业主代表、建设单位共同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


市房协提供指导及监督,相关物业公司提供协助



筹备组提交资料至中山市房地产业协会存档



筹备组成立后,应在该物业管理区域公告至少15天,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组织召开首届业主大会会议



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人数为单数)投票表决《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业主公约》(草案)》



业主委员会应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报市房地产业协会备案




四、业主委员会备案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业主委员会备案申请书,由当选业主委员会成员签名;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当地居委会、建设部门印章。


2、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记录,由主要参加人员签名;


3、业主委员会成员名册,包括职务及姓名、性别、年龄、所拥有物业的房号、联系电话、简历、缴纳物业管理费的证明文件等;


4、选举投票统计表,要求列明总票数、业主总人数、同意票数、否决票数、弃权票数及同意率;


5、投票通过的《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6、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现场相片若干。





注:物业管理的其他项目,召开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可参照执行。



中山市住宅小区
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备案程序



上一届业主委员会组成筹备组


市房协提供指导及监督,相关物业公司提供协助




筹备组成立后应告知指导部门,并在该物业管理区域公告至少15天




筹备组组成之日起30日内组织召开换届选举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人数为单数)




业主委员会应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报市房协备案




经市房协正式备案后,即完成整个程序





备注:


一)筹备组告知方式:


向市房协提交上一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工作总结、筹备组成员名单、换届选举的情况说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议程。


(二)筹备组公告事项:


1、筹备组成员名单;


2、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3、《业主公约》草案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4、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业主人数和投票权数;


5、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册。


(三)业主委员会备案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业主委员会备案申请书,加盖业主委员会、当地居委会、建设行政部门印章;


2、上一届业主委员会备案通知书复印件;


3、换届选举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必须由记录人、筹备组成员、监票人等主要参加人员签名;


4、业主委员会成员名册,并提供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业主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核对)和缴纳物业管理费的证明文件;


5、选举投票统计表,要求列明总票数、业主总人数、否决票数、弃权票数及同意率;


6、《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注:上一届业主委员会已备案、且无变更的无需提供);


7、业主大会会议现场相片若干。



注:物业管理的其他项目,召开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可参照执行。


中山市房地产业协会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最后编辑yangdong7635 最后编辑于 2008-09-30 10:4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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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政府部门牵头,召开关于成立业委会的讨论会议!

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大会规程》的通知


建住房[2003]13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了规范业主大会的活动,保障民主决策,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我部制定了《业主大会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情况,请及时告我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业主大会规程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业主大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大会应当设立业主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起成立。
第四条 只有一个业主,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五条 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负责业主大会筹备工作。
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六条 筹备组应当做好下列筹备工作: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二)参照政府主管部门制订的示范文本,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业主公约》(草案);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四)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
(五)做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一)、(二)、(三)、(四)项的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七条 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办法确定。
第八条 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30日内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组织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九条 业主大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三)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五)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第十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任期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十一条 业主公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业主公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20%以上业主提议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业主公约规定的其他情况。
发生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情况,业主委员会不履行组织召开会议职责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召开。
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第十四条 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于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凡需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
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其所代表的业主可以另外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
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作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1-2人。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将业主大会的成立情况、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及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等材料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业主委员会备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依照前款规定重新备案。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限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第二十五条 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作书面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后存档。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
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2个月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逾期未换届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派工作人员指导其换届工作。
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其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经业主委员会或者20%以上业主提议,认为有必要变更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由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连续三次以上的;
(三)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四)有犯罪行为的;
(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
(六)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 因物业管理区域发生变更等原因导致业主大会解散的,在解散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监督下,做好业主共同财产清算工作。
第三十三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三十四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第三十五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经费的筹集、管理、使用具体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质询。
第三十六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印章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刻制、使用、管理。
违反印章使用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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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自我西郊(linson) 于 2008-9-29 21:21:00 发表
没有接到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通知,业主委员会没有经过业主公开,连最具有代表性的赖老师好像也没有参加,不知道是这么回事?希望关心本小区的爱区人士共同参与讨论!



敬请认真解读本帖的意思再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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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坦洲镇绵绣阳光花园成立业主委员会申请



致:政府相关主管部门:


锦绣阳光花园位于坦洲镇乐怡路,首套房屋交付使用时间为2006530,距今已超过二年,自06530开始,业主相继入住。为了更好的参与到小区的管理中去,我们锦绣阳光花园业主及住户经自愿报名,要求成立“坦洲镇锦绣阳光花园业主委员会”,请求相关主管部门协助并批准成立“坦洲镇锦绣阳光花园业主委员会筹备小组”,并指导该小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成“坦洲镇锦绣阳光花园业主委员会”工作。望能得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支持和批准!



特此感谢!


此致!




锦绣阳光花园业主代表(签字):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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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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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忘了我们9期的业主们,我们一样是团体的力量和后盾,万分支持,随时关注.公平和权益要靠我们自己争取.9期的楼梯灯也太烂了,换个声控的吧,物管睁开眼睛看看你们换的手摸灯,是屁用不顶,摸黑去找开关,这是0.80/一平米的收费管理水平,太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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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有业主到中山市房协咨询成立业委会事宜,按程序规定,需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共同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

今晚几位积极维权的业主经商讨,并拟定书面的意见书邀请开发商参与筹备组,明天向开发商递交。

如开发商不答复,会以挂号信的方式告知开发商,并按程序成立筹备组。

一个物业小区只能成立一个业委会,热切期望九期的赖老师能参与到成立筹备组的工作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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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东说得对!
赖老师是业委会不可或缺的成员。
请赖老师一定参与!
最后编辑gzns007 最后编辑于 2008-10-11 12:34:12
把你心中的烦恼,向多少人分担,你的烦恼就会除以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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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空间.思维(东东)(yang  于 2008-10-10 01:23:00 发表

今天有业主到中山市房协咨询成立业委会事宜,按程序规定,需
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共同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

今晚几位积极维权的业主经商讨,并拟定书面的意见书邀请开发
商参与筹备组,明天向开发商递交。

如开发商不答复,会以挂号信的方式告知开发商,并按程序成立
筹备组。

一个物业小区只能成立一个业委会,热切期望九期的赖老师能参
与到成立筹备组的工作中来。


思虑再三, 不多说, 接受邀请. 有事TEL: 86733932 请通知.
Love me, love my dog!(爱屋及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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